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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年房产争夺战:老人还清借款却“丢房”,法官“自己审自己”引程序违法质疑
发布时间:2026-07-21  阅读:386次

记者 曾正义 发自河南商丘

一场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抵押纠纷,历经商丘市两级法院长达18年的诉讼拉锯,最终结果却令人震惊:借款人刘峰不仅全额还清了5万元借款,卖房人也退还了购房款,但他却彻底失去了自己名下4间、面积达142.51平方米的房产。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,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关键节点,原审法官竟以审监庭庭长的身份“自己审自己”,引发了外界对司法程序严重违法的强烈质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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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:钱已还清,房却“易主”

19993月,时年45岁的商丘市民刘峰因朋友何某资金周转需要,向商丘中原银行信贷部主任黄某借款5万元,并将自己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民主中路南7213号的房产证交予黄某作担保。双方签订的《借款抵押担保协议》明确约定:“借款到期不还,房产权归许建英所有;若按时归还,房产权重新过户给刘峰。”

“我当时想得很简单,就是帮朋友临时担保借钱,只要还了钱,房子肯定还是我的。”今年72岁的刘峰回忆道。

201219日,刘峰将5万元借款本金全额归还许建英。按照协议约定,许建英理应返还房屋产权。然而,让刘峰始料未及的是,一场长达十余年的房产争夺战就此拉开帷幕。

二、离奇转折:抵押房被“违法过户”

事实上,早在2006年,在刘峰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许建英已将涉案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星芬。这一过户行为,后被商丘市梁园区法院(2008)商梁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确认为“违法行政登记”,房产证被依法撤销。

“更奇怪的是,201219日我还钱的那天,许建英同时把7万元卖房款退给了张星芬。”刘峰出示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,还款和退款发生在同一天。

这意味着,在借款还清当日,所谓的“房屋买卖”实际上已经解除。根本不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,但张星芬并未返还房屋。

三、司法怪圈:四次审理,结论各异

此后的诉讼过程,更像是一场漫长且充满争议的“司法马拉松”:

2013年,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一审判决:许建英与张星芬的售房协议无效。法院认为,张星芬购买房屋时明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,且7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(梁园区法院特委托郑州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,该房屋估价为13.68万元)。

2014年,商丘中院二审在刘峰未出庭、未授权的情况下,违法主持调解,达成了一份被指“人情大于法”的调解协议。

2024年,商丘中院再审此案,在没有任何新证据、新事实的情况下,审判长郭彦宇作出(2024)豫14民再19号判决: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刘峰诉讼请求,确认售房协议有效。

“郭彦宇法官的判决,完全推翻了之前的所有认定。”刘峰的代理律师冯迈指出。

四、程序违法:法官“自己审自己”

案件并未就此尘埃落定。因刘峰持续申诉,案件被发回商丘中院审监庭审查。而令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:负责审查的正是审监庭庭长——郭彦宇本人。

“郭彦宇既是原审法官,又是审监庭庭长,这不就是‘自己审自己’吗?”刘峰愤慨地说,“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要回避,一个庭长能不懂?”据刘峰反映,该庭虽然组织了评议,但评议结果并未出具书面材料。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:“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,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。”这一强制性规定在此案中似乎被完全无视。

五、证据疑云:关键证据被“选择性失明”

记者梳理案件材料发现,郭彦宇法官在再审判决中,对多个关键证据采取了“选择性失明”:

2012年借款清偿证据:银行转账凭证、证人证言等,判决书未提及。

2012年购房款退还证据:法官王保中亲笔写的收房款收条,足以证明“买卖”已解除,判决书未予审查。

评估报告:房屋2006年市场价136,800元,交易价仅70,000元(包含利息和过户费用,仅占评估价的51%),被全盘否定。

行政判决:确认许建英房产证违法的生效判决,未被重视。

“而另一方面,张星芬单方提交的、涉嫌逃避税收且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‘他人买卖契约’,却被重点采信。”冯迈律师指出。

六、法律专家:涉嫌严重程序违法

北京某法学院教授在审阅案件材料后表示:“本案至少存在三处明显违法。”

“第一,二审调解程序违法。刘峰未参加、未授权,调解书应属无效。”

“第二,再审法官郭彦宇在案件发回审查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,严重违反《民事诉讼法》强制性规定。”

“第三,对关键证据的忽视和对次要证据的过度采信,违反证据规则。”

该教授特别指出:2012年借款清偿、卖房款退还这一事实,是本案的核心转折点。如果这一事实成立,那么所谓的‘房屋买卖’在2012年已经实际解除。再审判决对此不予审查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。”

七、历史阴影:商丘司法之痛

此案不禁让人想起商丘司法史上另一个标志性案件——赵作海案。

1999年,商丘柘城农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被刑拘,2002年被商丘中院判处死缓。2010年,“被害人”赵振晌突然回乡,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。此时,他已被羁押11年。

赵作海案暴露的刑讯逼供、证据不足仍予定罪等问题,曾引发全国对司法公正的深刻反思。如今,刘峰的房产争夺案,又让公众看到了民事司法中的程序违法、证据采信不公等顽疾。

“从赵作海到刘峰,虽然案件性质不同,但反映的问题本质相同:司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,程序正义被忽视,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。”一位法律学者评论道。

八、当事人呐喊:我只想要个公道

“我这套房子是我和儿子唯一的住所。”刘峰声音哽咽,“18年打官司,花光了所有积蓄。现在房子没了,我和儿子两家人可怎么办?”

更让刘峰寒心的是司法程序的不公。“我证据确凿,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,撤销了房产证,为什么打不赢官司?法官可以自己审自己,这还有王法吗?”

刘峰告诉记者,他已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、法院、检察院实名举报郭彦宇法官涉嫌枉法裁判,并准备将案件材料在合法网络平台公开。

“我不怕打击报复。我都这个年纪了,只想在闭眼之前,看到正义得到伸张。”

“新闻“历史阴影:商丘司法之痛

此案不禁让人想起商丘司法史上那个沉重的名字——赵作海。1999年,商丘柘城农民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被刑拘,2002年被商丘中院判处死缓。直到2010年“被害人”突然回乡,这起错案才得以昭雪。赵作海案曾引发全国对司法公正的深刻反思,也促使商丘在后续的司法改革中不断强调程序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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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商丘市在法治建设上频频发力,例如推行“六维述法”机制,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现场述法并接受多元评议,试图将法治建设从“软任务”变为“硬约束”。但在刘峰案中,我们依然看到了程序违法的顽固身影。从赵作海案到刘峰案,虽然案件性质不同,但反映出的问题本质却惊人地相似:司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,程序正义被忽视,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。当制度层面的“六维述法”与个案中的“自己评议自已”形成鲜明对比,我们不得不追问:如何才能真正让纸面上的法律监督机制,转化为老百姓看得见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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